本報記者賴中元/立法院報導
核能安全委員會主委陳東陽在立法院教育及文化委員會審查覈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第6條條文修正草案時表示,核能機組必須確保其狀況以及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能力符合再運轉的安全要求,核安會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
陳東陽指出,立委提案中有些適用於核三廠運轉中的機組,有些則同時適用於運轉中和除役中的機組。然而,在實務上,運轉中的機組、執照屆期已停機的機組,以及申請延長運轉時間的機組,都需要納入管制考量。 陳東陽強調,核電廠的安全運轉是建立在換照專業評估和安全審查的基礎上的,並不存在簡單的判斷程序。只有在經過主管機關的審查同意換照後,核能機組才能繼續運轉。核能機組的換照是一個涉及核能安全和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項,應該以法律條文具體明確規定,以便所有人遵循。
陳東陽進一步表示,對於地震和颱風頻繁的臺灣而言,更需要嚴肅面對核電廠在應對天然災害和複合災害方面的防護能力。 核安會將從機械設備、電器儀控、廠房結構、輻射防護等各專業領域嚴格執行安全審查和現場視察,以確認機組狀況以及面對天然災害的防護能力是否符合再運轉的安全要求。只有在這些條件符合的情況下,核安會才會同意換發運轉執照。根據我國核電廠的狀況,估計這個審查期程需要3至5年,具體的審查時間還需要根據提供的評估資料完整性、審查意見回復時效以及核電廠個別機組狀態等因素來確定。 除了核能機組再運轉的問題,經濟部次長連錦漳也提到了核廢料的最終處置問題。連錦漳表示,核能機組再運轉除了面臨核子反應器設施管制法修正草案的規範外,還需要配套推動核廢料的最終處置。
然而,臺灣高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的選址問題一直無法解決,調查也遭到民眾的抗議。而低階核廢料最終處置場因地方政府拒絕協助辦理公投,無法繼續推動。 連錦漳強調,在討論修法的同時,應該納入高低階核廢料的選制條例立法和修法的討論,有序地推動核廢料的最終處置,以確保核安。此外,由於社會對核能使用仍然存在不同意見,因此再運轉必須獲得社會共識才能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