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賴中元/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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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會職權修法釋憲案,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院職權行使法「聽證會舉行」暫停適用。憲法法庭認為,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有被迫違反意願出席、表達意見與提供資料等風險。
立法院今年5月28日三讀通過國會職權修法相關條文,行政院提出覆議遭立法院否決,總統於6月24日公布,國會職權修法法律已於6月26日生效。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賴清德、監察院先後到司法院遞狀聲請釋憲及暫時處分。
憲法法庭今天裁定,立法院職權行使法有關「聽取國情報告」、「聽取報告及質詢」、「人事同意權行使」、「調查權行使」、「聽證會舉行」及刑法「藐視國會罪」等規定在本裁定公告之日(7月19日)起,暫時停止適用。
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59條規範聽證會舉行部分,應邀出席人員無正當理由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拒絕提供資料,得經立法院會決議,最高處新台幣10萬元罰鍰;出席聽證會的社會上有關係人員為證言時,為虛偽陳述者,得經立法院會決議,處最高20萬元罰鍰。
憲法法庭認為,本條文規範不得缺席、拒絕表達意見、拒絕證言等法律義務,此部分有逾越憲法第67條第2項「各種委員會得邀請政府人員及社會上有關係人員到會備詢」之規範意涵的疑慮。
憲法法庭指出,本條文對人民課予提供資料的義務,並未設定資料範圍、得拒絕提供資料的正當事由,及發生爭議時的紛爭解決機制等,且對被課予義務者受憲法保障的隱私權、資訊隱私權與財產權等影響至鉅,存有違憲疑義。
憲法法庭表示,若於聲請案本案未排除違憲疑慮前,即予以適用本條文,將對憲法權力分立原則與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的意義與內涵造成劇烈衝擊,所蒙受的重大損害也難以回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