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治记者 陈文文/台北报导)
多名在野立委提案允许警消人员依法组工会,但行政院认为警消属於公务人员,与一般劳工不同,决定修正《公务人员协会法》。修法草案开放司法、主计、关务、警察及医事人员组织专属特种协会,消防人员因专业性质与警察不同,可分别组织协会。草案并放宽协会协商事项、降低协会成立门槛,并增加主管机关对於不得协商情形通知协会的义务。
草案新增特种公务人员协会及中央三级机关协会的组织模式,特种人员包括司法、主计、关务、警察及医事人员。若适用同一特种人事法律,但因专业及工作差异,得报经铨叙部同意后可分别组织协会,例如警消。为保护参与协会事务的人员,草案增订对机关的课责机制。
修法草案将现行机关协会成立门槛由800人降为300人,新增的特种协会门槛为300人,中央三级机关协会则为150人。基於自由入会原则,公务员只要符合资格即可同时加入不同层级的机关协会及特种协会。同时,草案增订各机关一级单位主管以上人员不得组织、加入协会的规定,以强化会务自主。
草案增订公务人员同时担任不同层级协会职务时,公假时数得分别计算,但每月总数以60小时为限。
在协商权益方面,草案扩大协会建议及参与范围,放宽协会协商事项。修法后,协商事项将包括工作简化、业务绩效评核基准、训练及进修、员工身心健康协助,以及非全国一致性规定之各机关福利措施等。
同时,草案删除现行「为公务人员个人权益事项者」不得协商之规定,并将「与国防、安全、警政、狱政、消防及灾害防救等事项相关者」不得协商,修正为「足以影响国防及公共安全之情况」。
此外,草案亦将争议裁决委员会的成员数由9人调整为7人,会议主席由铨叙部指派人员担任,以减少外界对於争议裁决公信力的疑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