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治記者 陳文文/臺北報導)
多名在野立委提案允許警消人員依法組工會,但行政院認為警消屬於公務人員,與一般勞工不同,決定修正《公務人員協會法》。修法草案開放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組織專屬特種協會,消防人員因專業性質與警察不同,可分別組織協會。草案並放寬協會協商事項、降低協會成立門檻,並增加主管機關對於不得協商情形通知協會的義務。
草案新增特種公務人員協會及中央三級機關協會的組織模式,特種人員包括司法、主計、關務、警察及醫事人員。若適用同一特種人事法律,但因專業及工作差異,得報經銓敘部同意後可分別組織協會,例如警消。為保護參與協會事務的人員,草案增訂對機關的課責機制。
修法草案將現行機關協會成立門檻由800人降為300人,新增的特種協會門檻為300人,中央三級機關協會則為150人。基於自由入會原則,公務員只要符合資格即可同時加入不同層級的機關協會及特種協會。同時,草案增訂各機關一級單位主管以上人員不得組織、加入協會的規定,以強化會務自主。
草案增訂公務人員同時擔任不同層級協會職務時,公假時數得分別計算,但每月總數以60小時為限。
在協商權益方面,草案擴大協會建議及參與範圍,放寬協會協商事項。修法後,協商事項將包括工作簡化、業務績效評核基準、訓練及進修、員工身心健康協助,以及非全國一致性規定之各機關福利措施等。
同時,草案刪除現行「為公務人員個人權益事項者」不得協商之規定,並將「與國防、安全、警政、獄政、消防及災害防救等事項相關者」不得協商,修正為「足以影響國防及公共安全之情況」。
此外,草案亦將爭議裁決委員會的成員數由9人調整為7人,會議主席由銓敘部指派人員擔任,以減少外界對於爭議裁決公信力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