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黑天鹅评论)
北检在侦办京华城案中,成功地向地院申请羁押柯文哲。然而,全案尚未掌握「金流证据」的情况下,却传出疑似「押人取供」的指控,进而引起「小草」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此案牵涉到「执政党对在野党清算」的传言,更加令人质疑侦查过程是否谨慎。更有甚者,在侦办期间,透过特定媒体不断释出不利於柯文哲的「黑消息」,让人不禁怀疑「侦查不公开」的真实性。
在台湾,「侦查不公开」究竟是名副其实还是虚有其表?这样的做法,是否对被告构成公平?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心证,让之过於偏重采纳检方的指控?检方这样的行为是否有图利自己的嫌疑?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热议。
根据司法院的「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条文明确指出其目的在於保护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及真实发现,同时保障被告、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名誉、隐私和安全,并确保被告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以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因而采取侦查不公开。
不过,在民众党主席柯文哲的事件中,检方侦查中对柯文哲的负面「真假消息」大量地流出,已对柯文哲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害。这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不仅影响了整体社会,也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使得未来能否确保被告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成为重大疑问。
按照作业办法第5条的规定,必须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的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於侦查程序中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其约束对象为依法从事诉讼行为或辅助工作的人员。
尽管「侦查不公开」有明确的作业规定,但在实务上仍存有不少漏洞,这也是造成柯文哲案引发持续争议的原因之一。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台北地检署针对「侦查不公开」泄密问题,已予以分案调查。然而,「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仅约束到非常有限的人员,只要未被列於第5条定义下,就不受该法约束。因此,若泄密者是侦查人员的「上级」、「上级的上级」或「上级的朋友」,未名列侦查人员范畴,便成为侦查不公开的破口。
事实上,「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中亦有需要向社会说明的「例外」,除了涉及重大灾难或危及全体民众生命安全的事务外,第8条之7记载「对於媒体查证、报导或网路社群传述之内容,若与事实不符,且影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名誉、隐私等重大权益,或影响案件侦查,检方应认有澄清之必要」。
关於柯文哲夫妇是否曾到ATM分批存款700万元?后又变成170万元?或是柯文哲笔记中的「1500」字眼是否意味「1500万元贿款」?这些都涉及在野党主席的名誉,并在社会上引发讨论。检方对於这些负面传闻应否对外澄清,或是任由其发酵,成了争议的焦点。尤其在检方无法掌握具体金流证据的情况下,问题更加复杂。
若外泄的消息确实来自检方,并通过特定媒体释出负面讯息,这种「三人成虎」的现象,不仅可能影响全民的既定印象,也可能影响法官的心证,使得未来更易於采纳检方的指控。如此一来,「消息满天飞」是否成为检方图利自身的另一手段?
司法院制定的「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原旨为保障人权,但在柯文哲案中,其实际运作却显示出受约束人员的定义过於狭隘,漏洞百出,不仅可能毁人名誉,还影响法官的心证,令人质疑此法是否已变成一种「恶法」。
上一个 回列表
下一个
北检在侦办京华城案中,成功地向地院申请羁押柯文哲。然而,全案尚未掌握「金流证据」的情况下,却传出疑似「押人取供」的指控,进而引起「小草」以及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尤其此案牵涉到「执政党对在野党清算」的传言,更加令人质疑侦查过程是否谨慎。更有甚者,在侦办期间,透过特定媒体不断释出不利於柯文哲的「黑消息」,让人不禁怀疑「侦查不公开」的真实性。
在台湾,「侦查不公开」究竟是名副其实还是虚有其表?这样的做法,是否对被告构成公平?是否会影响法官的心证,让之过於偏重采纳检方的指控?检方这样的行为是否有图利自己的嫌疑?这些问题都引起了社会热议。
根据司法院的「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条文明确指出其目的在於保护侦查程序的顺利进行及真实发现,同时保障被告、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名誉、隐私和安全,并确保被告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以落实「无罪推定」原则,因而采取侦查不公开。
不过,在民众党主席柯文哲的事件中,检方侦查中对柯文哲的负面「真假消息」大量地流出,已对柯文哲的名誉造成重大损害。这种先入为主的负面印象,不仅影响了整体社会,也可能影响法官的判断,使得未来能否确保被告享有公平审判的权利,成为重大疑问。
按照作业办法第5条的规定,必须遵循「侦查不公开原则」的人员包括:检察官、检察事务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辩护人、告诉代理人,或其他於侦查程序中依法执行职务的人员。其约束对象为依法从事诉讼行为或辅助工作的人员。
尽管「侦查不公开」有明确的作业规定,但在实务上仍存有不少漏洞,这也是造成柯文哲案引发持续争议的原因之一。
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台北地检署针对「侦查不公开」泄密问题,已予以分案调查。然而,「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仅约束到非常有限的人员,只要未被列於第5条定义下,就不受该法约束。因此,若泄密者是侦查人员的「上级」、「上级的上级」或「上级的朋友」,未名列侦查人员范畴,便成为侦查不公开的破口。
事实上,「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中亦有需要向社会说明的「例外」,除了涉及重大灾难或危及全体民众生命安全的事务外,第8条之7记载「对於媒体查证、报导或网路社群传述之内容,若与事实不符,且影响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诉讼关系人的名誉、隐私等重大权益,或影响案件侦查,检方应认有澄清之必要」。
关於柯文哲夫妇是否曾到ATM分批存款700万元?后又变成170万元?或是柯文哲笔记中的「1500」字眼是否意味「1500万元贿款」?这些都涉及在野党主席的名誉,并在社会上引发讨论。检方对於这些负面传闻应否对外澄清,或是任由其发酵,成了争议的焦点。尤其在检方无法掌握具体金流证据的情况下,问题更加复杂。
若外泄的消息确实来自检方,并通过特定媒体释出负面讯息,这种「三人成虎」的现象,不仅可能影响全民的既定印象,也可能影响法官的心证,使得未来更易於采纳检方的指控。如此一来,「消息满天飞」是否成为检方图利自身的另一手段?
司法院制定的「侦查不公开作业办法」原旨为保障人权,但在柯文哲案中,其实际运作却显示出受约束人员的定义过於狭隘,漏洞百出,不仅可能毁人名誉,还影响法官的心证,令人质疑此法是否已变成一种「恶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