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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天鵝評論,柯文哲案的偵查不公開4
https://www.icacnews.url.tw/ Anti-Corruption Association headquarters news
Anti-Corruption Association headquarters news 台北市108萬華區長沙街二段56-1號6樓
【廉政報記者 謝榮浤/台中報導】中市警一分局公益派出所於114年2月2日晚間接連處理西區中美街住竊與交通事故,意外揪出史上最離譜竊賊楊嫌(84年次)。楊嫌左手打著石膏,竟闖民宅偷車鑰匙後回頭偷車,卻因不諳駕駛撞車逆停路中,淪為笑柄,遭民眾圍捕報警逮獲。據瞭解,楊嫌當晚19時趁無人破壞施女住家紗門,入侵竊取300元與車鑰匙。公益所警員先處理住竊案,尚未鎖定嫌犯時,23時37分接獲同址附近A3交通事故報案。真相竟是楊嫌四小時後返回現場欲偷施女轎車,卻因無駕駛經驗且左手石膏不便,車輛前進後退、搖晃失控,行數十公尺後逆向停於路中,最後撞擊賴男停放的自小客車。撞擊聲驚動賴男查看,發現楊嫌仍在駕駛座狂切檔位試圖逃離,卻因操作不當車身僅晃動,場面荒誕。賴男大喊制止,聯手民眾壓制楊嫌並報警。楊嫌坦承偷鑰匙欲開車逃逸,卻因技術拙劣釀禍,涉加重竊盜、侵入住宅及毀損罪嫌,已遭檢方依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2款起訴。第一分局分局長尤啓南表示,竊盜案件影響生活甚鉅,民眾應強化門窗防護、安裝監視器並保持夜間照明,外出前檢查門窗,車輛停放時鎖好車門、隱藏貴重物品並選安全地點。他呼籲民眾提高警覺,發現可疑人士即時撥打110報警,共同建構安全防護網,保障財產與人身安全。 https://www.icacnews.url.tw/hot_513606.html 史上最扯偷車賊!石膏男偷車逆向撞車淪笑柄 2025-05-09 2026-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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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黑天鵝評論)
   檢在偵辦京華城案中,成功地向地院申請羈押柯文哲。然而,全案尚未掌握「金流證據」的情況下,卻傳出疑似「押人取供」的指控,進而引起「小草」以及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尤其此案牽涉到「執政黨對在野黨清算」的傳言,更加令人質疑偵查過程是否謹慎。更有甚者,在偵辦期間,透過特定媒體不斷釋出不利於柯文哲的「黑消息」,讓人不禁懷疑「偵查不公開」的真實性。

在台灣,「偵查不公開」究竟是名副其實還是虛有其表?這樣的做法,是否對被告構成公平?是否會影響法官的心證,讓之過於偏重採納檢方的指控?檢方這樣的行為是否有圖利自己的嫌疑?這些問題都引起了社會熱議。

根據司法院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條文明確指出其目的在於保護偵查程序的順利進行及真實發現,同時保障被告、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和安全,並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以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因而採取偵查不公開。

不過,在民眾黨主席柯文哲的事件中,檢方偵查中對柯文哲的負面「真假消息」大量地流出,已對柯文哲的名譽造成重大損害。這種先入為主的負面印象,不僅影響了整體社會,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判斷,使得未來能否確保被告享有公平審判的權利,成為重大疑問。

按照作業辦法第5條的規定,必須遵循「偵查不公開原則」的人員包括: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司法警察、辯護人、告訴代理人,或其他於偵查程序中依法執行職務的人員。其約束對象為依法從事訴訟行為或輔助工作的人員。

儘管「偵查不公開」有明確的作業規定,但在實務上仍存有不少漏洞,這也是造成柯文哲案引發持續爭議的原因之一。

在社會輿論的壓力下,台北地檢署針對「偵查不公開」洩密問題,已予以分案調查。然而,「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僅約束到非常有限的人員,只要未被列於第5條定義下,就不受該法約束。因此,若洩密者是偵查人員的「上級」、「上級的上級」或「上級的朋友」,未名列偵查人員範疇,便成為偵查不公開的破口。

事實上,「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中亦有需要向社會說明的「例外」,除了涉及重大災難或危及全體民眾生命安全的事務外,第8條之7記載「對於媒體查證、報導或網路社群傳述之內容,若與事實不符,且影響被告、犯罪嫌疑人、被害人或其他訴訟關係人的名譽、隱私等重大權益,或影響案件偵查,檢方應認有澄清之必要」。

關於柯文哲夫婦是否曾到ATM分批存款700萬元?後又變成170萬元?或是柯文哲筆記中的「1500」字眼是否意味「1500萬元賄款」?這些都涉及在野黨主席的名譽,並在社會上引發討論。檢方對於這些負面傳聞應否對外澄清,或是任由其發酵,成了爭議的焦點。尤其在檢方無法掌握具體金流證據的情況下,問題更加複雜。

若外洩的消息確實來自檢方,並通過特定媒體釋出負面訊息,這種「三人成虎」的現象,不僅可能影響全民的既定印象,也可能影響法官的心證,使得未來更易於採納檢方的指控。如此一來,「消息滿天飛」是否成為檢方圖利自身的另一手段?

司法院制定的「偵查不公開作業辦法」原旨為保障人權,但在柯文哲案中,其實際運作卻顯示出受約束人員的定義過於狹隘,漏洞百出,不僅可能毀人名譽,還影響法官的心證,令人質疑此法是否已變成一種「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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