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图/记者 邱水文 摄影)
【廉政报记者 谢荣浤/国会报导】
立委范云表示,现行民法1057条赡养费规定,因离婚导致「生活陷於困难」者,才能请求赡养费,该法条已有92年没有修正,早已不符合实际需要。记者会上,范云分析必须修法的三大理由:

第一、现行赡养费超高门槛,导致实务上难以请领。范云指出,根据学者研究,自2009-2018十年间,全国只有21人成功声请,多数驳回理由都是无法达成「生活陷於困难」高门槛。新知访谈近百位律师,有近9成表示「通常不会、绝大多数时间不会」建议当事人请求赡养费,原因一样是无法达成「生活陷於困难」的要件。

范云举出实际案例,有女性婚内遭家暴、被提起离婚诉讼,当时年事已高又患有慢性病,月薪仅国内基本薪资,但法官认定未生活陷於困难,判当事人赡养费请求失败。可见现行赡养费的高门槛,导致实务上无人能请求。

第二、女性高比例进入职场,比起年长者、家庭主妇,更难达到「生活陷於困难」的高门槛。根据劳动部2023统计,台湾25-29岁有9成女性劳参率,但同份调查指出,近2成1的已婚妇女曾因结婚而离职,近2成3曾因生育(怀孕)而离职。
范云举例,有当事人在婚前中有医师执照,因结婚后照顾孩子,长年没有职业、没有时间补修学分,离婚后因经济压力,选择到工厂担任作业员,最后仍因「生活未陷困难」无法声请赡养费。这是典型女性因婚姻而「就业能力减损或就业机会减少」,应该在离婚时得到补偿,这才是赡养费应该考量的要件。
第三,范云强调,2022年CEDAW第4次国家报告,国际审查委员已建议:赡养费不该以「生活陷於困难」作为条件。CEDAW国际专家说,赡养费的补偿,应正视一方在家庭中付出,导致就业能力减损,建议考虑删除「生活陷於困难」这个条件。
因此,范云与妇女新知、晚晴协会提出的修法草案,将赡养费中「生活陷於困难」的要件删除,改为「就业能力减损或就业机会减少」。生活陷於困难,可以是法官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该是阻碍女性声请赡养费的超高门槛。范云强调,这,才是真正的离婚法制改革,真正对离婚后经济弱势女性的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