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圖/記者 邱水文 攝影)
【廉政報記者 謝榮浤/國會報導】
立委范雲表示,現行民法1057條贍養費規定,因離婚導致「生活陷於困難」者,才能請求贍養費,該法條已有92年沒有修正,早已不符合實際需要。記者會上,范雲分析必須修法的三大理由:

第一、現行贍養費超高門檻,導致實務上難以請領。范雲指出,根據學者研究,自2009-2018十年間,全國只有21人成功聲請,多數駁回理由都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高門檻。新知訪談近百位律師,有近9成表示「通常不會、絕大多數時間不會」建議當事人請求贍養費,原因一樣是無法達成「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

范雲舉出實際案例,有女性婚內遭家暴、被提起離婚訴訟,當時年事已高又患有慢性病,月薪僅國內基本薪資,但法官認定未生活陷於困難,判當事人贍養費請求失敗。可見現行贍養費的高門檻,導致實務上無人能請求。

第二、女性高比例進入職場,比起年長者、家庭主婦,更難達到「生活陷於困難」的高門檻。根據勞動部2023統計,臺灣25-29歲有9成女性勞參率,但同份調查指出,近2成1的已婚婦女曾因結婚而離職,近2成3曾因生育(懷孕)而離職。
范雲舉例,有當事人在婚前中有醫師執照,因結婚後照顧孩子,長年沒有職業、沒有時間補修學分,離婚後因經濟壓力,選擇到工廠擔任作業員,最後仍因「生活未陷困難」無法聲請贍養費。這是典型女性因婚姻而「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應該在離婚時得到補償,這才是贍養費應該考量的要件。
第三,范雲強調,2022年CEDAW第4次國家報告,國際審查委員已建議:贍養費不該以「生活陷於困難」作為條件。CEDAW國際專家說,贍養費的補償,應正視一方在家庭中付出,導致就業能力減損,建議考慮刪除「生活陷於困難」這個條件。
因此,范雲與婦女新知、晚晴協會提出的修法草案,將贍養費中「生活陷於困難」的要件刪除,改為「就業能力減損或就業機會減少」。生活陷於困難,可以是法官考量的因素之一,但不該是阻礙女性聲請贍養費的超高門檻。范雲強調,這,才是真正的離婚法制改革,真正對離婚後經濟弱勢女性的支持。